根據《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)第六條的規定:根據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關規定,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(shēng)的、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,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,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(shēng)年度計算扣除,但追補确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。
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,可以在追補确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(zhōng)抵扣,不足抵扣的,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。
虧損企業追補确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,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确認後出現虧損的,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,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,并按前款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