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互換如何繳納契稅?

2023-06-02  來自: 大(dà)連雙誠财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浏覽次數:174

根據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(第五十二号)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,本法所稱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是指下(xià)列行爲:

 

(一(yī))土地使用權出讓;

 

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、互換;

 

(三)房屋買賣、贈與、互換。

 

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,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。

 

以作價投資(zī)(入股)、償還債務、劃轉、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的,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。

 

契稅的計稅依據:

 

(一(yī))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出售,房屋買賣,爲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定的成交價格,包括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(wù)、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;

 

(二)土地使用權互換、房屋互換,爲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價格的差額;

 

(三)土地使用權贈與、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行爲,爲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。

 

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、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,由稅務機關依照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定核定。

 

根據《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号)第二條(八)的規定:土地使用權互換、房屋互換,互換價格相等的,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爲零;互換價格不相等的,以其差額爲計稅依據,由支付差額的一(yī)方繳納契稅。

關鍵詞: 契稅   房屋互換   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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