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公告》(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)的規定:
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确定。
第十一(yī)條 符合下(xià)列情形之一(yī)的,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:
(一(yī))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;
(二)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,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,逾期仍不申報的;
(三)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(zī)料;
(四)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。